■舒锋
近日,教育部“微言教育”公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修订对照表,并就此向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以及部属高校征求意见。在拟修订的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首次将诚信教育写入管理规定,对失信学生可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京华时报》11月21日)
诚信是“初始性的道德,是道德体系中的母德”。教育部首次将诚信教育写入大学生管理规定,意味着什么?在笔者看来,这深刻揭示了诚信已不仅是一种道德范畴,更是上升到了法律和制度范畴。
“对失信学生可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体现了社会对大学生诚信的期待。近年来,社会舆论对大学生诚信多有诟病,主要集中在毕业后不还贷、就业违约和考试作弊等方面。在笔者看来,大学生的诚信状况不是“孤岛”性质的存在,而是与社会大环境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大学生诚信状况一定程度上是社会诚信状况的折射。
对高校来说,要从制度上体现和倡导诚信,但诚信道德的养成,仅仅靠学校教育和环境的熏陶是不够的,必须有完善的信用体系和相应的奖惩制度作保障。这或许是“首次将诚信教育写入管理规定”的深层意蕴所在。
实际上,大学生失信行为背后也隐藏着法律和制度层面的因素。尽管大学生诚信缺失有着各种各样的原因,而“首次将诚信教育写入管理规定”的指向,就是要让大学生的诚信言行获得制度上的认可和保障,使诚信大学生获得比失信大学生更多的荣誉和利益上的实惠,在利弊的均衡间不断激励诚信的大学生保持诚信,也使那些在“诚”与不“诚”间徘徊的大学生走进诚信者的行列,形成崇尚诚信的良性循环机制。
因此,既要读懂“首次将诚信教育写入管理规定”的鲜明指向,又要审慎思考,科学周密地认定失信行为,做好处罚规定的细化落实。一方面不能抱有“毕其功于一役”的幻想,另一方面要统筹考虑社会、学校和大学生自身实际,在使大学生为失信行为埋单的同时,也要做好教育和引导。
在“记录学生学业诚信、学术诚信等诚信记录,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时,要本着提升大学生诚信水准的原则,激发大学生作为道德主体的自觉意识,同时进行有效监督,不能只重惩罚不重引导。当然,也不能让美好的规定停留在空头说教的层次上。诚信记录要有明确的评价指标和统一的标准尺度,要对学生的诚信状况做出客观评价,还要通过校园舆论机制和奖励机制,激发大学生注重诚信拒绝失信的动力,进而使个人诚信记录成为大学生的第二张“身份证”和走向社会的通行证。
诚信是社会共有的群体伦理规范,透过“将诚信教育写入管理规定”,要让大学生们感知到:诚信不只是美德和品质,更是无形的规范和声誉。(作者系高校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