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吉涛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高等学校法学教育无疑是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
近些年来,我国法学教育经过短期快速发展,为国家培养了大量急需法律人才,有效提升了法治工作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快速扭转和化解了诸如“转业军人进法院”等尴尬现象。但是,由于近些年法学教育走的是一条粗放式发展之路,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内涵建设,导致法治人才培养的质量总体不高,法科毕业生在基础知识掌握上“单薄贫乏”,在技能训练上“全方位缺席”。
理顺法学教育的办学格局
法学教育初兴年代,我国法学教育的主流阵地为“五院四系”,培养模式为精英教育,招生人数有限,毕业生供不应求。改革开放后,为了缓解法律人才短缺压力,国家通过在部分综合性大学开设了法科专业和在各省设立了中专层次司法(法律)学校,加大了法律人才供给的力度,20世纪90年代后法律人才供给逐渐由短缺转向过剩,之后伴随着高校招生扩张,法学教育“遍地开花”,目前国内约有600多家学校开设了法科专业,办学层次涵盖了从博士、硕士、本科、专科到中专等多个层次,在校生规模已达30多万人,比改革开放之初增加了200多倍。法科专业连续几年成为就业率垫底的专业之一。要从根本上改善法学教育的非良性发展状态,需要重新调整法学教育的布局。一是继续严控法学教育规模,总量上只减不增,不再审批新上法学专业或盲目扩大招生规模。二是加大对法学专业评估力度,通过评估逐步限制或淘汰一些条件办学不佳的培养单位。三是确定法学教育的起点设置条件,今后达不到起点设置条件的办学单位将自动失去法学教育办学资格。
完善法学教育的协同合作机制
在西方传统中,法律职业是与医生、牧师并列的三大传统特殊职业,都需要严格的职业训练,需要特殊的职业技能,具备特殊的职业伦理。法律职业要求学生能全面牢固地掌握基础理论,同时应具备相应的实践技能。例如,学生在学完合同法等相关课程后,应初步具备帮助当事人审查一份合同或者起草一份简单合同的能力。诚如德儒拉伦茨所言:“法学既有经验学科的特点,又有理论逻辑学科的特点”。
鉴于法学教育具有鲜明的职业特征,高素质法治人才的培养需要国家、社会相关单位的协同合作才能完成,高校法学教育仅是法治人才培养链条上的一个重要环节。具体来说,法治人才的培养需要高校、法院等政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等社会单位紧密合作,建立起一个完整的协同合作培养流程,在这方面英、日等国已有成熟的做法和经验可供参考借鉴。回头检视我们的法学教育,在这方面欠缺很多。在过去旧的培养机制下,法科学生的培养几乎由高校一家包揽,除了短暂的实习期外,公检法等实务部门参与的深度显然不够,这直接导致法学毕业生普遍存在“眼高手低”的问题。
近些年,在政府部门的推动下,高校与政法机关开始初步合作,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职业群体进入高校授课,法学教师则到法院、检察院等机构挂职锻炼,给法学教育输入了新鲜血液,对法治人才的培养极为有利。法官等职业群体和法学教师的“双挂”或双向交流应成为固定机制,长期执行下去。应通过立法,使法院、检察院等机构正式成为法治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环节,有承担法治人才培养的义务和职责。逐步把法律职业人员、法学研究人员和法学专业学生凝结起来,形成中国特色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重新定位高校法学教育
我们准备培养什么样的法治人才?只有目标确定后,才好制定详细人才培养方案,努力实现培养目标。过去在相当一段时期内,我们对人才培养目标的设定往往使用优秀人才或高素质人才等含义模糊的词语进行定义,没有对培养目标进行清晰准确的定位,最终导致培养出来的学生难以适应社会要求。除此之外,还存在培养目标设定虽清晰但不准确的情况,以本科教育为例,有些高校青睐将学生培养成学术型,结果导致“画虎不成反类犬”的尴尬局面,培养出来的学生只会“纸上谈兵”。还有一种情况是不设定培养目标,或者设定了目标而不执行,采取功利化的目的培养学生,例如为了单纯迎合学生的实际需求,给考研的学生强化考试课程,给考司法资格的学生强化司考课程,其他课程和实践实训课程则弃置不开或放任不管,导致学生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都存在较大缺陷,最终背离了法学教育的本质。
高校应当避免培养目标的虚化和模糊化,更应彻底地抛弃功利化,不同高校针对实际进一步明确培养目标,本科教育无论以英国为参照系将律师能力设为培养目标,还是以德国为参照系将法官能力作为培养目标,或者是参照其他做法,以企业法务能力、行政执法能力为培养目标,都需要确定一个清晰明确的目标。在这一个目标的指引下,帮助学生建构起完整的知识结构系统和能力结构系统,并在此基础上突出自己的特色。
(作者系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