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昌乐二中的一则招生信息在朋友圈热传,“征信重要性!爸爸妈妈自己看!我磨破嘴皮你们半信半疑,自己看有多重要,不要因为自己的原因影响孩子前途,后悔莫及!”其配图是昌乐二中2018年的高中招生政策,其中提到,报名考生家长必须无失信记录,下面还划上了粗粗的黑线。 家长失信,孩子就不能报名?乍一看,其中的违和感扑面而来。失信当然要惩罚,但连坐这事,与现代文明社会有点格格不入,更何况,还是连坐到无辜的孩子。对此,当事学校很快站出来说话:他们学校招生是严格执行山东省教育厅、潍坊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 到底是什么规定呢?有人翻出了2016年潍坊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意见》,其中确实有这样的一条规定:对有失信记录者,限制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据悉,昌乐二中属于一所民办公助学校,可能是可以列入“高收费私立学校”的。 规定的目的在于约束和建设,通过对失信者进行约束倒逼诚信社会的形成,这样的规定,出发点当然是对的。但是,当一项规定直接影响到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时,有所克制和谨慎是必要的修养。毕竟,法律也不外乎人情。 当然,人情这种事情,本身就很难去把握这个尺度。对一个地方法规的检视,最好的法则,便是看其是否有越矩的问题。通常来说,地方法规往往是以上位法为依据的。针对失信人的法规,往上追溯,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的《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中找到。在这个最高法规定中,确实能找到这样的条款:存在欠钱不还行为的失信者,可以限制其子女就读高收费的私立学校。 对比潍坊版的意见,看似相似,其实存在关键的不同,在最高法的规定中,对失信者有一个前缀——存在欠钱不还行为的。换句话说,失信者的种类很多种,只有那种欠钱不还的“老赖”才可以施以“限制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的惩戒。这一点是遵循人之常情和社会常识的,那些有钱不还,却可以送子女去上高收费私立学校的,确实应该惩戒。但如果是因为其他行为而失信,限制当事人的子女受教育的权利,药下得太重,必然会伤及无辜。无论是地方意见,还是相关法规,都关切到各方主体的权益与义务,在价值取向上必须依循公平与公正原则,至少也应该在逻辑自洽上做到没有漏洞。 于此而言,昌乐二中的招生政策显然是有问题的,问题的根源出在潍坊的“政策”上,把最高法院的一条好经给念歪了。一条有问题的政策,就像是一根坏的标尺,无疑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因此,不管误读最高法的规定是否属于无意,当地政府和该中学都应尽快修正相关规定。
责任编辑:王艺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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