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登3首页_高考作弊入刑已势在必行?

发布作者:www.bpjsedu.com
发布时间:22-10-09

  高考被看做人生最重要的考试之一,为了取得好成绩,一些人费尽心思动用各种手段进行作弊。尽管国家每年都加大了预防作弊和打击作弊的力度,但作弊现象似乎屡禁不止。这不,在今年被称作“史上最严”的高考中,全国多地均查出了作弊现象。有人认为,作弊入刑已势在必行。也有人认为,因中国教育体制的特殊性,作弊入刑似乎严厉了些。近日,笔者走访了相关人士,听他们谈了关于高考作弊该不该入刑的看法。

  老师:应该给学生一个机会

  冯建英是郑州城市职业学院建筑工程系教师。作为一名老师,她认为高考作弊入刑对参加高考的学子们来说太过严重:“参加高考的人员还较年轻,处罚太严重,影响人的一生。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虽然作弊是不道德的,但若以后能改正,还是可以原谅的。我认为,现在国家已有的一些处罚措施还是比较合理的。例如停考措施,几年停考已经让考生错过了最佳的考试时间,足以影响一生的命运了。”冯建英称,现在的作弊手段很高明,小蜜蜂、反屏蔽设施等增加了作弊人群数量。此外,国家的应试教育,学生的以分为重、压力大也是高考作弊的隐患之一,“造成高考作弊的原因有很多方面,所以我认为高考作弊处罚不宜太重,应从综合方面努力,降低作弊的概率。国家应提高反作弊手段,因为有些作弊手段非常高明,高明到考官发现不到,这样一些使用高科技作弊的考生倒成了漏网之鱼。国家应从降低学生应试压力,提高思想建设,把注重学生分数转移到提高学生的特长、能力及综合素质上来”。

  法官:刹住不良风气应从严处罚

  郑州市中原区法院立案庭庭长李云凯表示,他赞成高考作弊入刑,因为要刹住一些不良风气,必须从严处罚。李云凯称,一种行为构不构成犯罪,主要看这种行为有没有社会危害性及社会危害性有多大。他认为,高考本来要带给学子的就是一种公正公平,但作弊行为却打破了这种公平,其产生的社会危害性是很大的,特别是一些作弊团伙的出现,使不良的社会风气愈演愈烈。在这种情况下,用刑法来打击高考作弊行为就很有必要。

  李云凯说,酒驾入刑以前,对酒驾行为一直都是行政处罚,停留在较低的层次上。酒驾入刑以后,可以感觉到社会上酒驾的风气明显减弱,酒桌上的劝酒之风也没那么严重了,很多人知道某人开车之后,就不会勉强其喝酒。由此可以看出,刑法的打击对刹住不良风气是有效果的。

  “如果考虑作弊入刑,可以专门定一个罪名,如‘考试作弊罪’,或‘不公平竞争罪’。当然,并不是所有的作弊行为都能够成犯罪,要看其作弊的严重程度及社会危害的程度。”李云凯说,其实类似“不公平竞争罪”,不仅可以用于追究考试中的作弊行为,还可以延伸到体育竞技中去。

  除此之外,李云凯认为,要打击类似高考作弊、学术论文抄袭等弄虚作假的不良风气,国家完善个人信用体系也很有必要。目前,在我国,个人信用体系还只是应用在个别行业。而在其他一些国家,个人信用体系伴随人的一生,如果一个学生作弊,他(她)的作弊行为被记入信用体系后,将会影响到他(她)的一生。

  检察官:高考作弊入刑是可行的

  郑州市二七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冯利云认为,高考作弊入刑是可行的。首先,刑法打击高考作弊具有优越性。冯利云说,刑法的强制性和有效性可以有效打击高考作弊的不法分子。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及其罪刑关系的法律。刑法通过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可以通过最严厉的刑罚提高高考作弊的违法成本,能够有效遏制犯罪的产生。刑法体系的完整性使打击高考作弊能够从理论走向现实。再完美的法律仅有法律规定也只能是一纸空文。我国刑法体系发展成熟,刑事诉讼法配合默契,公检法分工明确,执法机关和执法规则明确,刑法执法理论和实践丰富,都决定了高考作弊一旦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必将得到迅速和有效的治理。其次,国外的一些法律规定可以作为我国高考作弊入刑的有益借鉴。例如,在美国考场作弊,情节严重的话后果也很严重。2002年5月,美国执法部门逮捕了58名在托福考试中作弊的外国留学生。这次被逮捕的学生中大多数涉嫌花钱请人代考,还有一部分则是专门为他人考试的“枪手”。最终,被逮捕的学生面临阴谋欺诈指控,该罪名可面临最高5年监禁和25万美元罚款处罚。这一行动有效地遏制了当时托福考试中的“代考”歪风。

  对于高考作弊如何入刑的问题,冯利云认为应以“高考作弊罪”纳入刑法体系,位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单列一条。“我认为,‘高考作弊罪’的定义应是:在高考过程中,采取各种非法手段获得考试答案或其他足以影响高考公平竞争情节严重的行为。”冯利云表示,对一些抄小纸条等行为可视为情节不严重,不构成犯罪。

  冯利云说,依照罪刑法定原则,“高考作弊罪”的保护对象为高考的考试秩序。我国考试种类繁多,在我国司法资源紧张、法律不够健全的法制背景下,她并不主张将所有考试都纳入刑法保护,因为这样恐怕会大大延长该法条进入刑法的进程。因此,她主张以“高考作弊罪”优先入刑,对高考进行优先保护。为防止挂一漏万,对该项条款可以通过推定条款的方法对研究生入学考试、资格考试等其他考试秩序也进行保护。             (张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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