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教育部副部长杜玉波表示,解决异地高考的问题,“既想到要解决随迁子女的考试问题,又不能影响北京、上海当地考生的权益”。他认为解决异地高考的问题之所以难,就难在“既有要解决的问题,又有不能碰的问题。”要求各地政府将根据自己情况决定实现允许异地高考的最后实现年限。(《新京报》3月5日)
为杜玉波副部长的坦诚而鼓掌,同时,也为其改革的“鸵鸟心态”而遗憾。改革必然涉及到权益的调整与分配,什么问题能碰,什么问题不能碰,应该有一个原则和底线,不应笼而统之。简单一句 “不能影响北京、上海当地考生的权益”,可以做两面分析,一方面是不是暗示其它地方考生的权益可以受影响?另一方面是不是无论北京、上海当地考生的权益正当与否,都不能影响?
解决异地高考的问题,一是城市化进程的必然结果,城市不能只享受城市化的收益,不承担城市化的责任与义务,城市应该赋予作出贡献者平等权益,允许异地高考就是这种权益之一;二是教育公平的必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横亘在异地高考面前的障碍,就是教育的地域特权问题。想异地高考的考生,追求的不是特权,而是平等权利。
平等的含义很多,但最大、也是最基础的平等是机会平等。异地高考之所以存在障碍,主要是两个因素,一是各地的教育水平不平衡,担心异地高考演变成了“高考移民”,从而影响了教育公平。这一问题,用取得户籍或者学籍的一定年限作为要件,目前已经基本得到了解决;二是影响特权,北京、上海等城市不仅高考录取率大幅超过了其它省份,更主要的是优质教育的接受机会也远远超过了其它地区,利益既得者不同意,这是目前最主要的障碍。
改革中平衡特权的思维,无非是两个,一是在现有基础上,拿出改革的决心和勇气,取消特权,对利益重新调整和分配,民间建议按照考生数量制定招生计划和名校联考统招制度就是这个思路;二是以特权为标准,加快发展,使权益获取普遍达到特权化的水平,这样既不影响利益既得者的利益,也让权力弱势群体享受到了平等权益。但无论那一种思路,“在北京、上海能上北大、清华的分数,在一些地方上不了重点大学;在北京、上海能上重点的,在一些省则无学可上”的现实,应该努力改变。
实际上,公平还有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身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之母,教育改革需要做的,不仅仅是抹平教育特权的问题,还应该给予教育经济文化不发达地区以特殊的关照,逐渐抹去社会发展不平衡的问题。
在很多问题的改革上面,缺的都不是办法,而是决心和勇气。解决异地高考的问题也一样,目前缺的不是办法,而是决心和勇气。在如今的法治社会,实现法定教育公平的改革,如果不从地域特权入手,即使拿出了方案,也顶多是权宜之计,既减少不了人们对教育公平的抱怨,也减少不了人们对北京、上海的抱怨,变相的“高考移民”、“异地高考”就还存在深厚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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